内蒙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便民服务手册 第一章公民因私出国申请 公民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劳务、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旗(县)、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第一条 填写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升位后18位填写(如没有升位仍可填写15位); "姓名"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拼音姓名"按普通话拼写; "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出生地"填写省、市或县; "婚姻状况"按实际填写;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名称或群众;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户口所在地址"填写与户口簿一致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家庭现住址、邮编"请依照家庭现居住地如实填写; "本人身份"须如实依项选择;工作单位填写全称,注明职务;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单位,在备注栏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填原单位; "单位地址"须写清单位的具体位地址门牌号码; "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 "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填写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出境事由只选择一项; "原护照号码"选择护照换发、补发的请填写此栏; "家庭主要成员"填写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等,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填起至今,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非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条 递交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旗(县)、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接受必要的询问。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的,单位驻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应提交有关身份证件和主管单位同意其出国的意见。 1、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还应提交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请普通护照,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出国的意见; 3、提交本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张(48×33mm,光面,白底)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4、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出国的证明; 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其申请普通护照的意见,其他人员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出国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是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 4、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四条 办理时限 公民申办出国护照,盟(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旗(县、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事由紧急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含邮路时间。 第五条 领取证件 取证可由本人领取或通过邮政局速递,按照《取证回执单》上的日期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须写委托书,受托人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后领取。 第二章公民往来香港、澳门申请 第一条 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1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第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向户口所在地旗(县)、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 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填表用标准简化汉字; 户口簿身份证号码已变更升位的按18位填写; "户口所在地址"是户口簿首页"住址"栏的具体地址,"现住址"是申请人的当前居住地;"出生地"填写省、市或县; "申请类别"、"前往地"、"往返次数"和"申请签注种类"栏须在与申请事由相符的"□"内划"√"; 赴港澳探亲须填写"港澳地区亲属情况"; "家庭成员"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和岳父母;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非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第四条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商务签注具体审批签发标准如下: (1)1年多次商务签注。签发对象为: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上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口创汇4万美元以上的。 (2)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签发对象为: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减免税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在200-500万元人民币的;或上年度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出口创汇0.4万美元以上的。 (3)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签发对象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符合1年多次、3 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签发条件的申请人。 3、团队旅游。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我区暂无经国务院批准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城市)。 5、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签署,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第六条 受理审批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内地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批准其赴赴港澳的申请,或将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1)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2)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4)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人员。 (5)原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 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商务签注。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不符合办理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条件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其他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6、逗留签注。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第八条 办理时限 1、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旗(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已持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旗(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工作时限(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已持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大为缩短。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含邮路时间。 2、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3、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第九条 领取证件 取证可由本人领取或通过邮政局速递,按照《取证回执单》上的日期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须写委托书,受托人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后领取。为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一次办结申请,建议采用邮政速递业务。 第三章公民前往港澳定居申请 第一条 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向户口所在地的旗(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定居,实行定额审批,打分排队,逐个放行。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父母(年满60周岁)、儿童(不满18周岁)须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4、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三条 须履行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2份(市)或3份(县)、照片2张(48×33mm,光面,白底)。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香港、澳门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邀请信。 4、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5、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第四条 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类,须提交合法夫妻证明。 2、照顾老人类,须提交与被照顾老人的合法亲属证明、被照顾老人在港澳无子女证明。 3、无依无靠老人投靠类,须提交与被投靠者的合法亲属证明、老人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4、无依无靠儿童投靠类,须提交与被投靠者的合法亲属证明、儿童在内地无依靠的证明。 5、继承产业类,须提交被继承人合法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及申请人合法继承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合法凭证。 第四章 公民往来台湾申请 公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向户口所在地旗(县)、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关签注。 第一条 须履行的手续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向户口所在地的旗(县)、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必要的询问,并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市)或2份(县)、彩色照片(48×33mm,光面,白底)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入台许可证复印件。 4、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应邀赴台的除外)。非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申请人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第二条 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台湾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2、申请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第三条 办理时限 公民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盟(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旗(县)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均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由紧急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含邮路时间。 第五章 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签注须知 第一条 提交材料 l、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48)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台湾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3、交验台胞证、签注原件及复印件; 4、交验临时住宿地派出所或宾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5、接待单位公函或亲属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条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亲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交委托书、双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3、企业外事联络员可为本企业的台胞代办申请,须提交外事联络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介绍信或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第三条 工作时限 普通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章 台湾居民申请居留签注须知 第一条 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48)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1张,并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提交复印件,交验住宿地派出所暂住登记证明; 3、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须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证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本条第1-8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应提交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其父母的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 第二条 注意事项 居留签注需由申请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年龄未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3、居留签注分为1年、2年、3年、5年有效4类。 第三条 办证时限 普通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 |